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落实《条例》规定指导建筑工地做好党建工作
日期:2020/11/14 浏览 283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程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的规定,指导建筑工地做好党建工作,近日,中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下发《关于指导建筑工地做好党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高度重视建筑工地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企业发展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可依托企业现有党组织或向项目所在街道(乡镇)或者派出单位党组织申请,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工地临时党组织。施工工地临时党组织要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地农民工流动党员情况,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流出地延伸管理的“双管”模式,切实发挥党组织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作用。

  《通知》要求,县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及时指导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工地党组织建设。施工企业党组织要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把党建工作融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提质增效、创先争优等工作中,鼓励流动党员积极发挥自身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工地建立起“一个带动一批、一批带动一片”的党员示范带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