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1/10/11 浏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
   (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少于2人(其中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审核,资质标准中未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最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二、“安全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认定
   (一)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公路、水利水电、通信、电力、港口与航道、矿山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对考核发证有相关规定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可用于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只有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建部门可直接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员证》、《特种作业操作员证》均可使用。
   (三)有多种资质的施工企业,住建、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安监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均予以认可。
三、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
   (一)各级施工许可核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对,对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要求、在岗履职情况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上报省厅,省厅将严格依法依规暂扣或撤销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8日

附件:
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
   (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少于2人(其中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审核,资质标准中未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最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二、“安全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认定
   (一)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公路、水利水电、通信、电力、港口与航道、矿山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对考核发证有相关规定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可用于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只有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建部门可直接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员证》、《特种作业操作员证》均可使用。
   (三)有多种资质的施工企业,住建、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安监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均予以认可。
三、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
   (一)各级施工许可核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对,对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要求、在岗履职情况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上报省厅,省厅将严格依法依规暂扣或撤销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8日